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免疫规划工作的通知
(洛政〔2006〕129号 2006年8月2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4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全市免疫规划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少年儿童身体健康,现就加强我市免疫规划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
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省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和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预防接种是具有公共性、公益性、公平性的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安全、有效和简便易行的措施。做好预防接种是关系全民健康的重要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因此,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免疫规划工作。
二、明确工作任务,切实履行职责
做好预防接种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预防接种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各县(市、区)要将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预防接种单位网络建设列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免疫规划组织,确保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条例》的规定,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不得向公民收取任何费用。第一类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今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全面落实免疫规划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政策,将一类疫苗接种所需经费列入常年财政预算。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明确全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豫财办社〔2006〕49号)精神,对本级财政必须承担的经费进行测算,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到位。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同时,各县(市、区)要制定和完善预防接种劳务费补助的登记、计量、考核、兑付办法,确保将预防接种劳务费及时落实到基层一线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