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合同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洛政〔2006〕128号 2006年8月24日)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和政府形象,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诚信政府,根据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对加强政府合同管理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政府合同清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06〕60号)规定的政府合同清理内容和范围,在上一次合同清理的基础上,将本单位未清理的各类政府合同,清理统计后,上报市政府法制局,对现行有效的合同应同时上报合同文本(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二、各单位要对合同中到期的债权及债务数额进行重点统计、分类;将每一项合同债权未能实现以及债务未能及时履行的原因予以说明;并将上述合同文本(复印件)及情况说明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局。
三、各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此次清理工作,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做好政府合同的清理工作,并将本单位今后从事合同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上报市政府法制局。(联系电话: 63928312 联系人:章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