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市逐步推行按实际居住地进行登记的户籍管理制度。有稳定住所的农民工可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迁入户口,其配偶和子女可一并迁入。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准予其本人在就业地落户。
(二十七)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对在二轮延包中获得承包权的外出务工农民,不得收回承包地,已收回的必须退还;对没有参加二轮延包、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外出务工农民全家落户城镇的,应按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允许依法流转。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不得撂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八)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
(二十九)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条件,直接予以受理。对群体性农民工工资拖欠法律援助案件要集中力量、优先办理。健全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调解活动,并切实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鼓励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免法律服务费用。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
(三十)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推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和以职代会为主要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开设农民工维权窗口。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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