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六)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按照“低费率、可转移、广覆盖”的原则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市建委要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施工、装饰行业提取社保金的办法,按政策规定将工伤保险费纳入提取范围,要适应其流动性大的特点,使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七)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要认真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和我市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有关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强力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探索企业灵活缴费方式。用人单位不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八)抓紧落实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要按照省市《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若干意见》,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设立专户,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相应的医疗结算服务。成熟的时候,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九)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认真研究有稳定职业的农民工直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可参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农村养老保险。
七、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二十)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输入地政府要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