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市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
(五)基本原则。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又要积极促进就近就地转移。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各地实际出发,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具体办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三、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六)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正常支付的长效机制,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加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的地方,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严禁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认真落实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中标价的一定比例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或取消资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在解决历史陈欠的同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