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投向重点产业项目的意见[失效]

  凡按以上政策享受土地出让金优惠的外来投资企业,土地出让金政府返还部分由企业与土地部门签定合同,保证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营期不到5年者,政府追回返还部分的资金。

  对投资额大、经营期限长和对我市的经济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将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政府收益部分全额参股,三年内的分红全额返还企业,外来投资者可在第四年一次性或分批全额购买政府所持股份。

  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租用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应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年度缴纳租金,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三年土地租金全额返还,第四年至第五年返还租金的50%。对经认定的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外商投资企业,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五年土地租金全额返还,第六年至第十年返还租金的50%。

  (三)行政规费优惠政策。

  对新建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及投资额在 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外境内投资企业,简化办事程序,一切收费项目公开,并事先告知收费标准,一个窗口收缴,分别办理手续。

  对外来投资企业生产设施建设期间一次性发生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资源补偿类收费),除中央及省应收部分外,减收30%;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 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外境内投资企业,减半征收。凡超过政府核定合理建设工期3个月以上建成投产的,应追缴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所减收的规费。

  对外来投资企业应缴纳的各种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资源补偿类收费),除中央和省应收部分外,自投资建设之日起3年内免收。

  (四)其他优惠政策。

  对劳动密集型外来投资企业,其新员工培训,可列入洛阳市“阳光工程培训计划”予以安排。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一年多次签证;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子女,可申请办理一至五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或一至五年多次往返签证。

  外来投资企业员工子弟就学按洛阳市居民对待。外商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中层以上外籍管理人员子女在洛就学,尊重其本人意愿,视企业上一年度对本市财政的贡献,每百万元给予一名学生可自由选择政府所办中小学校,免费接受义务教育,或高中阶段,除正常学费外,免交其他费用的优惠。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