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惠政策
凡投资于重点产业领域及项目的外来投资企业,除了享受国家、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财税优惠政策。
对投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连续3年由本市按企业实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扶持资助,在此基础上,投资额每递增1000万美元,扶持资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扶持资助比例可达50%。
对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市外境内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扶持资助;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扶持资助,在此基础上,投资额每递增5000万元人民币,扶持资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扶持资助比例可达50%。
对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可按照审批程序经过批准,连续2年按企业实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资助。
上述扶持资助方式市级承担部分主要通过财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即工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政策引导三项资金)解决。
外来投资企业凡符合我市财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即工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政策引导三项资金)使用条件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享受贴息优惠。
(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对外来投资企业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投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符合协议出让条件,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可按缴纳土地出让金中政府收益部分的30%进行返还,在此基础上,投资额每递增500万美元,返还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返还比例可达50%。
市外境内投资企业用地,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可按缴纳土地出让金中政府收益部分的20%进行返还,在此基础上,投资额每递增1000万元,返还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返还比例可达40%。
外来投资企业在政府核定的合理建设工期内提前建成投产的,除享受前两款规定的土地优惠政策外,按工期提前的比例,可再提高土地出让金返还比例5-10个百分点;延迟3个月以上建成投产的,原则上不能享受前两款规定的土地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