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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大型骨干企业引进外地配套企业在洛建立生产基地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大型骨干企业引进外地配套企业在洛建立生产基地的意见
(洛政〔2006〕125号 2006年8月1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扶持大型骨干企业引进外地配套企业在洛建立生产基地,促进全市机械装备零部件加工产业集群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扶持大型骨干企业引进外地配套企业在洛建立生产基地的重要性

  扶持大型骨干企业引进外地配套企业在洛建立生产基地,有利于吸引外地高水平的零部件企业来洛进入工业园区集聚发展,并带动本地原有零部件企业提高加工水平,形成专业化的零部件加工产业集群,对促进全市机械装备业快速发展,提升我市装备制造业的市场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扶持大型骨干企业引进外地配套企业来洛建立生产基地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创造良好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二、扶持政策措施

  外地企业来洛投资,为我市大型骨干企业配套,参与我市大型企业生产基地建设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凡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外资400万美元)以上的,可享受《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投向重点产业项目的意见》(洛政〔2006〕126号)的各项优惠政策。

  2.外地来洛配套企业进入各类工业园区,征地手续由各级政府明确一个部门代理,优先保证用地。凡符合协议出让条件,且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可按缴纳土地出让金中政府收益部分的 20%先征后返,在此基础上,投资额每递增1000万元,返还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最高返还比例为40%。

  3.购买标准化厂房、利用闲置厂房或淘汰关停企业转产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减免涉及土地交易办理手续的行政性收费。

  4.凡符合《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与引导资金管理的意见》(洛政〔2006〕68号)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补助。

  5.鼓励大型骨干企业以商招商。对引进外地配套企业来洛建立生产基地的主机企业,除市政府按照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外,对引进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外地配套企业的主机企业,自配套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配套企业每年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20%扶持、资助主机企业,其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元,对主机企业的扶持、资助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扶持、资助比例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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