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床位价格应提供下列资料:
⒈核定病房床位价格的请示;
⒉新建改建病房立项审批文件;
⒊新建改建病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⒋病房房间面积、结构、床位数及布置图;
⒌病房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⒍运行维护成本费用测算情况等。
第十一条 制定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建或改建病房床位的价格,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二)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有利于鼓励医疗机构改善住院条件;
(四)反映医疗服务市场供求变化,合理分流病人;
(五)根据医疗服务水平的高低、病房设施的不同,保持各等级医疗机构床位价格的合理差价。
第十二条 二、三级医疗机构在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前提下,为满足部分患者的特殊消费需求,可按第五条规定的比例设置一定数量的特需病房。特需病房应按高于基本医疗规定要求配备医护人员和设备、设施、物品(见附表二),提供高层次、高质量的服务。特需病房床位费不属于基本医疗范畴,不享受国家规定的报销政策。
医疗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的特需病房,应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不宜集中在一幢大楼或一个病区,要根据各病区或临床科室之间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其床位价格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并填写《特需病房配置及床位价格报备表》(见附表三),比照第八条规定的申报程序分别向有关物价、卫生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应坚持自愿的原则,由患者自愿选择,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指定病人入住高档次的病房床位。
第十四条 经批准相关单位向医疗机构合法收取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已计入新建、改建病床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另外向患者收取费用。未实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的地方以及医疗废物处置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前,其新建、改建床位价格按附表一中的规定,每床日减收2元。
第十五条 病房内安装降温(不含电风扇、吊扇)、取暖和中央(心)空调设施并使用该设施的,降温和取暖费不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可在病房床位费之外另行收取降温和取暖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各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