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价费[2006]204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单位:
为了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床位价格管理,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规范调整省管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意见》(鄂价费[2005]2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了《湖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
2006年10月13日
附件:
湖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支持医疗机构改善病房条件,促进卫生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规范调整省管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价费[2005]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符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病房设施条件以及符合医疗服务质量规范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即由省物价、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最高价格,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本医疗机构的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其中,社区医疗机构执行一级医疗机构床位价格。
按规定比例设置的特需病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
第四条 普通病房床位指导价格和特需病房的自定价格要依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病房床位的平均成本(包括病房建设和配套的医疗设施、为住院患者服务的医护理人员的必要劳务耗费、医疗废物处置、管理费用的摊销和维护病房正常运转的能耗、消毒等费用)、医疗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毗邻地区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