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5.建立完善培训机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不断加强对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经济理论、法律常识和合作知识等培训。要整合农业、供销、扶贫等部门培训资源,按照制定计划、层层培训、灵活多样、分级负责的要求,建立起长效实用的合作经济业务培训制度和体系。由市级负责对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管业务部门人员进行培训,县级负责乡、村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和农村经纪人等进行培训。通过培训,建立一支熟悉合作理论、合作政策和合作实践的县、乡业务指导骨干;催生一批热心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起人;提高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头人的带动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对农村经纪人的培训,可纳入年初制定的年度各类农民培训计划范围。

  6.构建良好服务平台。各级农业、供销和科技部门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在组织建立上,要广泛发动,认真引导。在规范建设上,要加强培训,严格验收标准。在生产技术上,鼓励、指导其实施标准化生产、加工和贮运。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上,自愿检测的,检测费可适当减免, 由财政给予补贴。在信息服务上,优先培育专业合作组织信息员,优先配置网络硬件,搭建公共信息服务和网络营销平台。

  四、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化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化运行是其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发展过程中,要从“三农”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组织和动员农民投资入股兴建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要发展农业、林果、畜产品和特色种植业、农产品加工业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通过农民入股和股金分红、按交易量返利等多种形式,与农民成员结成利益共同体,为他们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化服务,实现“三农”与市场、龙头企业和经营网络的对接。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仅要有规模数量的扩大,更要注重规范化建设。要按照国家农业部及省供销社关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及有关标准,严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组建程序,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化程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基本符合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内容要求的且经本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章程。

  2.到当地工商或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