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支持力度
1.加强财政和农业项目的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试点示范项目和指导培训经费。县、乡两级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技术培训、信息服务、组织标准化生产、新品种和新技术应用、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农产品加工、贮藏、保鲜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的使用要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倾斜,对于符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财政和项目申报上要给予优先考虑安排。
2.实行优惠税收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作业、排灌、植保、家畜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等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简单加工的自产农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加工销售农产品,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增值税税率按13%计算。
3.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农村信用社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作为重点信贷支持对象。各商业银行及其他农村金融机构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列为信贷优先扶持对象,确定合理的授信额度,增加信贷投入,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以其成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等。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利率适当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贷款利息各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贷款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贷款担保。
4.简化登记手续。对于经营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豫工商〔2006〕70号)精神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发放相应的营业执照。对于非营利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在民政部门进行申请登记为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门要适当降低登记标准,放宽条件,简化手续,登记、发照和年检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对县、乡、村区域内社团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注册资金按不低于2000元标准执行,乡、村内的可免于公告。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经县级以上农业(农经)部门审核确认,在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再到农业(农经)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