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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洛政〔2006〕121号 2006年8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豫政〔2005〕2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推进农村经营体制不断创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根据民主和自愿的原则,按照共同约定的章程规定组成的进行同类或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服务的新型互助性经济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把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实现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助于扩大生产和营销规模,做大做强区域性特色优势产业;有助于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建立良好的利益联结机制,保护农民利益;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普及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提高农业的生产水平和培育一代新型农民。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联结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纽带。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标准化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市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达到228家,资产总额9000万元,固定资产4891万元,成员总数3.3万人,年经销各类农产品87万吨,经销额3.6亿元,占农产品销售总额的10%,辐射带动农户7万户,户均增收1000余元,有力地促进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数量少、规模小、实力弱、管理制度不健全、稳定性较差、带动能力不够强等问题,与农业农村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后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各级政府要审时度势,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引导,强化服务,大力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现我市农业农村经济持续较快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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