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24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
(2006年10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促进洋山保税港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以及上海市与浙江省联合建设洋山深水港区合作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域范围)
洋山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包括由小洋山港口区域、东海大桥和与之相连接的陆上特定区域,是实行一体化封闭管理并由海关统一监管的特殊功能区域。
保税港区的具体范围,按照《
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执行。
第三条 (区域功能)
保税港区主要开展集装箱港口运输装卸,货物的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业务,以及与国际航运配套的金融、保险、代理、理赔、检测等服务业务。
第四条 (管委会及其职责)
洋山设立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上海市组建,海关和检验检疫等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政府和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参加,在洋山港区建设省市联合协调领导小组指导下,统一负责保税港区的日常事务管理。
管委会可以依法接受上海市和浙江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在保税港区内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并负责协调和配合口岸、海关、检验检疫、港口、海事、边检、工商、税收、金融、公安、环保、海洋等有关管理部门在保税港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港政航政和公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