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
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将维护农民工安全生产权益列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
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
五、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保障农民工同住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就读为主”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建立以农民工现居住地所在区县政府为主的就学管理体制,积极探索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农民工子女学校为辅的多渠道运作办法,将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把社会力量办农民工子女学校纳入本市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规范其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管理。搞好农民工子弟学校周边治安、交通环境的整治。
加强农民工的卫生防疫和疾病预防控制。做好农民工及其子女的传染病防治,积极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提高农民工的卫生保健意识和能力,继续保证农民工子女享受免费的计划免疫服务。对农民工发生重点传染病的检测、治疗费用,实行与本市居民同样的减免政策。搞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农民工享受与本市职工同等职业病防治待遇。依法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进一步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继续完善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以居住点、工作点、分娩点为抓手,落实农民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责任,依法落实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强化对来沪成建制企业的计划生育管理。积极为农民工提供生育指导、优生优育、避孕节育、预防艾滋病等方面咨询指导,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农民工免费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发放。为农民工提供婚检咨询服务,努力提高婚检率和咨询率;加强对农民工中孕产妇的管理,落实孕期保健服务,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六、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