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06〕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结合实际,现就本市做好农民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意义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要工作。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普遍趋势。
我国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将长期存在。解决农民工问题,对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和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要从国家大局和发展大势,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做好农民工工作是上海和谐社会建设和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上海是我国农民工跨省市流动的主要输入地之一。近年来,来沪农民工增长较快,规模较大,已成为推动上海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做好农民工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对于上海建设国际型大都市、保持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要坚持遵循“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从上海实际出发,将加强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落实农民工基本劳动标准,建立“欠薪欠保”问题的处置和防范机制落实农民工基本劳动标准。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严格执行本市最低工资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在工资报酬、劳动条件、工作时间等方面,必须遵循来沪农民工与本市劳动者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的原则。
完善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将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列为保障与追索的重点,进一步完善欠薪保障金先行垫付、事后追偿的机制。对经查实确需欠薪保障金先行垫付的,通过简化垫付流程,实现第一时间资金到位。在现行的小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基础上,逐步将所有企业的欠薪纳入垫付范围。
根据差别化管理原则,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农民工欠薪情况的应急处置和日常防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