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局接到一次死亡(或下落不明)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或社会影响严重的重大事故、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按规定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委、省政府。
(二)报送内容。
为做到报送事故信息规范化、科学化,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2.事故发生地的行政区划(省、市、县(市、区)、乡(镇));
3.事故发生的地点、区域;
4.发生事故的单位全称、经济类型(国有、集体、个体、私营、股份制等)、生产经营规模(设计能力、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
5.发生事故的车辆、船舶、飞行器、容器的牌号、名称及核载、实载情况;
6.事故类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填写);
7.发生事故单位持证情况;
8.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人数(死亡、失踪、轻伤、重伤等);
9.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10.事故抢救和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的有关情况。
三、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的处置
(一)处置原则。
事故信息的处置按照“快速反应、规范运作、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积极处置”的原则进行。省局有关处室、应急指挥中心,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按照职责范围和业务分工落实工作职责。
(二)处置分工。
1.省局办公室:负责传达省局领导关于事故抢救及核查工作的批示和意见;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迅速呈报省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负责来信来访举报的受理工作;负责事故信息处置过程中票务、交通等后勤保障工作。
2.省局政策法规处(煤矿执法监督处):按照省局有关规定,负责有关事故信息新闻发布;负责与主要新闻媒体的联系,进行有关宣传报导工作;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
3.省局安全生产协调处:按照省局有关规定,负责对30天内连续发生3起(含3起)以上重大事故、1起以上特大事故的省辖市和发生1起以上特大事故的中央驻豫企业、省管企业的通报工作。督促协调中央驻豫企业、省管企业的事故信息处置和现场督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