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条 市和区监督中心应当通过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自然生成的各类评价指标、公众对责任单位维护、处置城市管理项目的意见,对责任单位维护、处置城市管理项目的工作状态、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市监督中心同时负责对区监督中心及各相关责任部门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市和区监督中心应当适时将责任单位维护、处置城市管理项目情况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城市数字化管理工作,督促所属单位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与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整合,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已建设的信息化系统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网络与应用互联互通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交通调度、治安防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要求,建设与数字化城市管理有关的信息化系统和网络,实现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网络与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

  凡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信息资源,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可以无偿共享,其他涉及人口、企业、政府审批等信息,以及城市GIS数据、卫星影像图数据、空间地名数据、在线监测(监控)情况等应当实行信息实时共享。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宣传、教育、新闻等部门,加强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城市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维护城市环境,积极提供有关城市管理的信息。

  第十五条 市城管委办公室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城市管理总体规划编制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可根据规划编制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处理的结果,应当作为市城管委办公室编制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城市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监察部门实施城市管理效能监察、政府及部门制定有关政策等项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