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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管委)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工作,日常工作由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监督中心)负责。

  第六条 承担部件、事件及公众提出相关求助、咨询(以下统称城市管理项目)的维护、处置与服务职责单位和相关部门,是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责任主体(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以社区为基础划分单元网格,由责任单位对单元网格内涉及本管理领域的城市管理项目进行维护、处置和服务。

  责任单位应当为履行城市管理项目的维护、处置、服务责任提供相应的技术、人力、财力保障,建立信息接收机构,配备信息接收设备,落实单元网格责任,及时处置和反馈城市管理信息。

  第八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运行:

  (一)信息采集。市和区监督中心通过视频监控、12319语音呼叫系统、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移动巡查等方式采集城市管理信息,受理公众提出的相关求助、咨询,即时进行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信息进行确认。

  (二)任务派遣。市和区监督中心根据信息确认的城市管理项目属性向责任单位下达派遣指令,并提出处置要求。对因职责不清等无法直接派遣的,予以协调解决。

  (三)任务处理。责任单位接到派遣指令后,按照规定时限和标准对城市管理项目进行维护、处置和服务,并将维护、处置及服务情况向监督中心进行反馈。

  (四)结果核实。市和区监督中心根据需要对责任单位反馈的维护、处置、服务情况进行结果核查。

  第九条 市和区监督中心在协调解决责任不清的城市管理项目时,应当单独立项归类,根据城市管理项目属性,按属地管辖原则,通过协调指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城市管理项目进行维护、处置及服务。

  重要或者需要多个责任单位协作或者涉及跨区的城市管理项目,由市监督中心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了的,报市城管委研究解决。

  出现突发事件后短时间内无法确定城市管理项目责任单位的,由市和区监督中心临时指定部门或者单位先行实施应急处置,然后由责任单位按照要求履行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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