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4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日)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6]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整合城市管理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效能,规范城市管理行为,保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数字化城市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对城市部件、事件的信息采集、信息处理和监督评价形成多层面闭路回合系统,实现全面覆盖、精确定位的实时管理和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部件,是指纳入城市管理,与公用事业、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房屋土地有关的各类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事件,是指人为或者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道路交通、治安秩序等受到影响或者破坏,以及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状态的事情和行为的统称。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是指利用现代信息化网络,集成单元网格数据、管理部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等信息建立的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工作,平时用于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交通调度等监督管理,战时用于人民防空,突发公共事件时用于应急指挥的“三位一体”综合集成化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 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应当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监督中心)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