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4.3.5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4 应急通信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4.5 扑火安全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6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7 医疗救护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省卫生厅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4.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4.8.2 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省森防指可调动其他市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专业森林消防队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4.9 火案查处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10 信息发布
4.10.1 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