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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6至2007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呼兰区暂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交费责任和收费办法。

  (三)保障措施

  l、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将热费列为必保支出,按时支付热费或报销职工垫付的热费。对不按规定支付或报销热费的单位,继续实行“五不准”规定(即不准购买和更薪小汽车、不准发放奖金、不准领导干部出国、不准评为先进单位、不准领导干部评为先进个人)。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热费交缴情况,由相关部门负责“五不准”规定的贯彻落实。

  2、凡不按规定支付或报销热费的单位,由监察、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监察、审计;对确有能力但拒不支付和报销热费的,依法强制划拨。

  3、用户逾期拒不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缴热费。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1‰按日加收滞纳金。

  4、对无正当理由空闲而不交纳热费的公共用房和未经产权单位同意转租而不交纳热费的公有房屋,由公有房屋经营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收回房屋承租权并解除原租赁关系。

  5、个体私营业户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交纳其经营场所和自住房屋热费的,可按有关规定暂缓、限制或停止供热。

  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供热工作责任制

  全市供热工作由市推进城市供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市、区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检查、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供热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区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落实区长负责制,督促辖区内有关单位做好供热工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实行供热工作“一把手”负责制,认真组织系统内有关单位做好企业供热和单位自供热工作,特别是做好职工热费、历年陈欠热费的支付和报销工作。针对今年燃煤价格居高不下、供热生产面临困难的严峻形势,供排水、环保部门对居民供热要执行民用价格、缓交排污费等扶持政策,支持供热企业保证居民供热。要加强供热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市控办、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外事侨务、房产住宅、拆迁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监督,确保“五不准”规定落到实处。市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机关、事业单位热费,认真做好供热保障资金的归集和拨付工作,确保今年年底前到位。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热是商品”的宣传力度,对有钱不交、搭车用热现象以及服务质量差的供热企业坚决予以曝光,引导全社会树立“用热必须交费”、“供热必须达标”的观念,努力营造良好的缴纳热费和依法供热氛围,确保城市供热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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