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体工商业户、农业户、自由职业者和停薪留职人员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4、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失业救济对象和市属国有福利企业盲人、重度残疾人的全部热费,经批准的市属、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和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单位承担的90%热费,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单位承担的90%热费的50%(另50%由所在单位交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退休人员个人承担的10%热费,均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支付。省、市、区级财政承担的热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归集,一并拨付。市、区有关部门要严格审定享受热费补贴人员的资格,各供热单位及个人要按规定履行申报程序,并在其所在社区居委会公示,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5、建国前老军人所住房屋在我市建成区内属集中供热且本人为产权人或承租人的,其应按照《通知》规定的控制标准面积,有工作单位的,热费按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执行;无工作单位的,纳入政府热费补贴范围,按民政定补优抚对象的热费补贴标准办理;工作单位属于经批准的关停、破产企业(含中直、省属在哈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持相关证明可比照无工作单位的执行。
6、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热费,全部由所在单位承担。
7、非住宅房屋的热费,由房屋经营者或产权人承担。
8、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未安置空房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产权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9、停止用热并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二)收费办法
1、热费实行向单位收缴和向职工家庭收缴相结合的办法,向单位收缴的,由单位负责交缴其应承担的90%热费,并负责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承担的10%热费;向职工家庭收缴的,先由职工家庭垫付全额热费,持收据到所在单位报销,所有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为职工报销垫付的热费。
2、职工有多处住房,合计面积未超过《通知》规定控制标准的,单位按90%报销热费;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由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3、供热单位可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签订热费收缴合同,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协助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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