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提高供热服务水平
认真贯彻执行《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推行标准化、规范化服务。试行供热企业信誉等级管理,促进供热企业开展诚信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在供热范围内公开供热单位、负责人姓名、供热时间、服务标准和服务监督电话。在供热小区实行定点、定时测温并发放便民维修服务卡。供热运行期间设立24小时报修电话,保证服务及时,方便群众。组织开展服务年活动,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
(六)进一步强化供热信访工作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和各供热单位要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群众反映的供热问题,化解供需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供热单位要指定信访工作人员,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来自供热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供热信访问题由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各供热单位要认真做好建设系统“12319”热线转办供热问题的办理工作,及时处理,按时回复,千方百计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类供热问题。
(七)依法维护供热市场秩序
加强供热市场监管,供热监察执法部门要依法查处擅自停热、限热、窃热和窃取供热用水、损害供热设施、供热质量不达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弃管而影响群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发生重大供热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因供热单位原因致使居民住宅室温未达到法定标准的,热用户可依据供用热合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二、实施依法用热,严格依法收费
(一)交费责任
热费承担主体为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
1、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住房面积符合《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控制标准内的热费,由职工个人和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其中职工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
2、乡镇、民营和三资企业职工的热费,已纳入工资的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未纳入工资的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承担10%和90%,超出《通知》规定控制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