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6至2007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办发[2006]35号)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进一步做好2006至2007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供热管理,确保供热质量
(一)认真做好供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供热单位要采取措施积极应对燃煤价格上涨、市场供应趋紧、运输紧张的形势,抢前抓早购储燃煤,保证10月20目前燃煤储存率达到计划用煤的70%,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达到100%。新建、改造供热工程要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和系统调试,供热管网系统要提前进行注水试压,所有供热设施要提前进行试运行并具备供热条件。
(二)确保供热质量
2006年10月20日至2007年4月20日供热期期间,居民居室内6时至21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cC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同时要采取措施解决冷热不均问题。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要采取连续供热方式,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分散锅炉要延长供热时间,确保居民住宅室温达标。自供热单位要加强管理,切实对供热运行和供热质量负起责任,确保供热达标。
(三)保证供热生产安全稳定运行
供热锅炉、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必须经过专业部门检测、校验合格后方可运行,司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文本应使用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统一印制的示范文本;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提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对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能停止用热。各供热单位要制订应急抢险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和维修抢修队伍,妥善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故障。
(四)加强供热节能和环境保护工作
抓紧研究制订《哈尔滨市供热节能管理办法》,强制推行供热节能措施。积极运用气象节能技术,对冬季气象走势科学预测分析,合理调节供热运行。推广应用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供热节能水平。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实施的意见)的通知》(黑建城[2006]78号)要求,大力推进办公建筑、公共建筑热计量试点,对办公建筑、学校建筑增设温控和计量装置,房产、物业管理单位要履行房屋保温节能职责。供热单位要提示热用户做好防寒保温,增强节能意识。加强供热节能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窃水、窃热行为。在保证供热质量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供热节能10%的目标。推广应用洁净煤技术,加强储煤、储灰场地覆盖管理,减少烟尘排放,避免扬尘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