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厅对震后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评估,建立预警系统,制定有效防止和控制流行病暴发的措施;制定保障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卫生安全的措施等;省发改委做好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紧急调用的准备工作。
6.5 治安保障
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及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的部门,应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准备,制定震时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的应急预案和保障措施,保证震后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6 物资保障
省发改委、粮食局做好震时灾区粮食供应的前期保障工作;省商务厅制定保障震后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的计划和措施;省民政厅做好救灾物品的储备,保障震后灾民的基本生活。
6.7 经费保障
省财政厅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省民政厅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准备。
6.8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国家级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城市、省地震重点防御区的市、县要规划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并配置必要的应急物品。
6.9 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地震局负责成立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与监测预报专家组,负责建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省卫生厅负责成立伤员救护专家组;省公安厅负责成立火灾、易燃、易爆、气体泄漏等监控及抢险专家组。
6.10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政府广播电视、新闻、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公众防震减灾知识、地震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公众的自防、自救、互救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省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11 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