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0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负责考察地震烈度,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宏观异常、震害特征、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1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较大地震灾害时,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导的通知》和国家、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核准地震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方案、发布内容和发布时间,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12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民基本得到必要的安置、灾区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抗震救灾中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2 保险
省保监会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理赔。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做好有关应急通信的准备工作,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 工程抢险保障
各级各类工程抢险队伍平时应做好训练和技术装备准备,明确工程抢险所需的设备和装备的分布情况、装备数量、存放地点等,建立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地点数据库,保障应急抢险救灾使用。
6.3 应急队伍保障
各应急队伍平时应随时做好应对突发灾害事件准备工作。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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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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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抢救队伍 │社区志愿者队伍 │地方救援队伍 │邻省地震救援队 │
│ │民兵预备役队伍 │国家地震救援队当地驻│ │
│ │ │军、武警部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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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抢险队伍 │当地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省抢险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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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当地消防部队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省特种救援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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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护队伍 │当地急救医疗队伍 │当地医院 │军队医院 │
│ │ │各级医疗队 │省外医疗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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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震区市县地震现场应急│中国地震局、省地震局│邻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应│
│ │队伍 │地震现场应急队 │急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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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安全评估队伍 │震区市、县地震工作主│中国地震局、建设部及│邻省地震局和建设厅建│
│ │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建筑│省地震局和省建设厅建│筑物安全评估队伍 │
│ │物安全评估队伍 │筑物安全评估队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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