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指挥与协调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重要目标警卫、灾民安置等工作。
4.5.1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省地震局负责协调组织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国内外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省军区、武警总队负责实施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省交通、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部门负责相关工程抢险工作;省建设厅组织力量尽快恢复灾区城市给生命线设施功能;省卫生厅负责人员抢救和卫生防疫工作。
4.5.2 重要目标警卫省公安、武警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重要档案存放地点、重要文物景点、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4.5.3 现场地震监测省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加强地震监测工作。
4.5.4 涉外事务省外办、省民政厅、省商务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工程结构、防危险品专家对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性评估;有关专家监测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省民政厅负责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安排;当地政府组织群众疏散或撤离到避难场所。
4.8 次生灾害防御
省公安厅负责防止并处置火灾等地震次生灾害;省水利厅、国防科工委、建设厅、信息产业厅、民航西北管理局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并加强监控,防止次生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省环保局加强环境的监测和控制;省国土资源厅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省发改委、省质监局、省检验检疫局、省安全监管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全省进行紧急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进行自救,互救和相互支援,并呼吁邻省进行支援;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震区政府动员、组织社会公众进行自救和互救;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震区政府组织动员,并进行抢险救灾工作。省政府视灾情给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