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Ⅱ级和Ⅲ级响应程序重大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4.2.2.1 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指挥长主持召开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调派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请求国务院派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部署饮用水和食品供给、伤员转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组织有关单位对灾区进行对口紧急支援。
在灾区实行包括交通管制等在内的紧急措施;通过国务院向国际社会呼吁提供援助。
4.2.2.2 震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震区现场抗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一位省政府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震区所在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震区所在市政府负责人及省、市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要任务:紧急动员各方面力量抢救被压埋及伤病人员;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医疗和救灾物资供应点;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生命线工程等设施;严密监控次生灾害源;制止病毒、病害、易燃、易爆物质的泄漏;防止疫情和传染病的发生;加强治安、保卫,维护社会稳定;迅速开展震情监视、震灾评估、地震科学考察和震后趋势判断工作。
4.2.3 Ⅳ级响应程序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震区所在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政府召开紧急会议,听取省地震局震情灾情及地震趋势的汇报和应急工作建议,视情况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口支援;省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省级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对口支援。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省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将地震三要素迅速上报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震区各级政府及省民政、公安、安全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灾情,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地震局)迅速向社会发布地震三要素公告;24小时内,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发布后续公告。
4.4 通信
在地震应急期间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保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通信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