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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江西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补充申请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规定的,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批件》,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受理后10日内组织现场核查,抽取连续3批检验用样品,通知指定的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样品检验,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审核意见、现场核查报告、检验报告书及申报资料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无需进行现场核查或样品检验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受理后10日内将审核意见及申报资料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全部资料(包括检验和复核报告)后,经技术审评或审批,符合规定的,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再注册申请由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报送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5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后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将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全部资料后3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再注册的决定。准予再注册的,予以换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予再注册的,应当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调剂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需要在本省调剂使用的,应填写《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由使用单位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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