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强行清除阻水碍洪设施
对明显影响河道行洪畅通的公路、桥梁等阻水碍洪设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命令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强行拆除或清除。
7.4 实施受灾区交通管制
为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进行,由受灾区的县以上交警部门对受灾区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5 实施受灾区治安管制
由受灾区的县以上公安部门对受灾区实施治安管制,严厉打击乘机偷盗、抢劫和故意制造事端、散布谣言蜚语、制造社会动乱的犯罪分子。
7.6 加强新闻舆论宣传管理
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坚持积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把握和指导重要汛情信息和紧急突发事件的报道。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确定专人,负责统一对新闻媒体发布水情、灾情和抗洪抢险工作信息。
8 人员撤离迁安
8.1 撤离指挥
受灾区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负责所辖的洪水危险区人员撤离迁安工作,要按照各级防洪指挥命令,在限定时间内把预报洪水威胁区范围内的人员转移到预定的安全地带。
8.2 撤离组织
建立由市、县(市、区)、乡有关部门包联负责人为现场执行指挥,以村组为基本行动单元的撤离迁安组织。
8.3 撤离方案
撤离迁安执行指挥人、包联负责人要提前进入包联的村组,落实好撤离交通工具,安排好撤离的人员编组和迁安的对口位置,并组织老、幼、病、残等行动不便人员提前转移迁安。
8.4 撤离治安管理
公安部门做好撤离区和迁安区的治安管理,派出必要警力或组织民兵小分队对村组进行治安巡逻。
8.5 撤离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小分队在撤离区和迁安区进行卫生防疫,对撤离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在撤离区淹没洪水退落后及时喷洒消毒药物,防止滋生和蔓延传染性疾病。
8.6 撤离救助措施
民政部门启动灾区救助措施,做好被撤离人员的衣、食、住等基本生活必须,吸纳社会各界募捐援助,稳定撤离迁安人员情绪。
9 防洪工程抢险
9.1 责任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必须切实抓好堤防、水库巡查工作,建立健全组织调度责任体系,保证巡堤、巡库查险工作全面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