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民政厅主管副厅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同时报告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1月和9月开始调查春荒、冬令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7.1.2 省民政厅会同市级民政部门不定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7.1.3 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4 省民政厅根据各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省财政厅下拨中、省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
7.1.6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济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7.1.7 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供粮。
7.1.8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9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民政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灾民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组织核查、评估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评估和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上报房屋毁损等情况。
7.2.2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省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方针、目标、政策、进度及资金筹集、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
7.2.3 省民政厅根据各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省财政厅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下拨中、省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重建和危房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