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灾害发生地市级政府统一领导,县级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省民政厅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抗灾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及时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家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的申请,由省民政厅商财政厅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同时报告省长。
6.4 IV级响应
6.4.1 灾害损失情况
(1)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省民政厅救灾救济处接到灾情报告后,根据受灾地区的建议,第一时间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省民政厅主管副厅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同时报告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6.4.3 应急响应
由灾害发生地县级政府统一领导,并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地市级政府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市级民政部门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市两级应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市级民政部门及时向省民政厅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省民政厅每日17时前汇总灾害信息,编发情况快报向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根据受灾地人民政府的申请,省民政厅商财政厅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