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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6.2.3 应急响应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地市、县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国务院和民政部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并及时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省民政厅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1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民政厅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及时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家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省长同意后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况

  (1)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2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根据受灾地区的建议,由办公室副主任(省民政厅主管副厅长)在第一时间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部副指挥长报告指挥长同意后,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同时向省长报告。

  6.3.3 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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