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省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接到灾情报告后,由指挥长(省政府副省长)立即向省长报告,由省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1.3 应急响应
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国务院和民政部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并及时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民政厅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1时前汇总灾害信息,向国务院值班室和民政部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民政厅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及时派出由省上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及时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家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省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由省长确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1)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省长后决定进入Ⅱ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