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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5.3.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4 灾情信息发布

  5.4.1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5.4.2 凡属全省性的重大灾情,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或由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涉及局部地区的灾情,由发生地的市、县(市、区)政府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应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灾情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4.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5.4.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等形式。必要时,由各级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协调。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镇)、县(市、区)、市、省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抗灾救灾工作、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立四个响应等级。

  6.1 I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20万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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