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 积极开展社区和乡村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减灾知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 省民政厅每年至少组织1次市、县(市、区)两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也要加强救灾业务人员的培训。
4.7.3 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厅的汛情预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厅的森林火灾信息,农业厅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数据,测绘局的空间地理信息数据等,应及时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5.1.2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省上和有关市(区)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通报信息。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上报灾情。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市、县(市、区)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市民政局的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