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每年入汛前,省、市、县(市、区)三级应购置补充救灾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
4.2.3 各级商务、粮食部门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4.2.4 各级卫生和工交部门负责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4.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建立省级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服务系统,为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加强省、市、县(市、区)三级救灾通讯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24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省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民政厅和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办公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搞好救灾业务培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水平。
4.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
4.5.3 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当地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4.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不断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的社会捐助工作。
4.6.2 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 不断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服务网络建设,健全覆盖全省市、县(市、区)街道和社区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
4.6.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6.5 做好东西部省(市、区)对口支援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建立健全省内对口支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