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因灾死亡人口30人以上;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万人以上;
(c)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2.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万间以上。
2.3 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5 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省人民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民政厅共同组成,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省、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外,要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和科研经费。同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4.1.2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确保困难灾民生活不发生问题。
4.1.3 省、市、县(市、区)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2 物资准备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4.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根据需要,科学选址,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