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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要立即向国务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JP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及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在境外发生涉及我省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要在驻外使领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下,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按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报告国务院。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省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

  对仍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要国务院帮助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

  3.2.4 指挥与协调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需要国务院处置的,由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我省开展处置工作。

  需要省人民政府处置的,由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

  需要省人民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必要时,请省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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