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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省委领导下,省人民政府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成立省应急委员会,对外以省政府名义行使职能,在省长的领导下,通过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陕西省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省人民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省应急管理办公室,为省应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 工作机构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2.4 地方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 专家组

  省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必要时聘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家,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或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省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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