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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失效]

  2.对医疗机构制剂,重点检查其制剂配制过程的质量管理情况,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产品必须在取得药品GMP认证的企业进行委托加工,对违反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3.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全面开展自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质量体系运行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有投诉举报、存在安全隐患、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的企业为重点,对企业开办条件符合性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五)在药品流通环节,主要是规范药品经营主体行为。
  1.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全面清理药品经营主体资格,重点整治严重扰乱流通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坚决打击药品批发企业出租、出借许可证和批准证明文件,以及药品零售企业出租或出借柜台的行为,严厉查处进货渠道混乱和购销记录不完备等违规经营行为。
  2.强化对重点监管品种的专项治理,规范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渠道;对美容院所使用的注射用药品及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要进行彻底清查,对注射用药品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书的真实性及进货渠道进行全面调查;继续治理“一药多名”,开展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不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范围的其他违法活动,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加大对基层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力度,加强对经营疫苗等重点监管品种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发布违法广告、群众投诉多和有质量隐患的品种的抽验力度。
  4.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医药卫生资源,并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相结合,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监督网建设。把整顿和规范农村药品购销渠道作为“两网”建设重点工作之一,组织开展对基层药品经营企业、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购销渠道、储存条件和药品质量的检查,严肃查处无证经营药品行为,保证农村药品供应和农民群众用药安全。
  (六)在药品使用环节,主要是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和再评价。
  1.推进医疗机构药品规范管理,规范处方行为,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逐步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处方,探索开展处方点评工作;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展临床用药监控,指导医疗机构实施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的超常预警,对过度使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及时予以干预。
  2.对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和疫苗、医疗器械等产品不良反应(事件)进行重点监测和再评价,及时处置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视情适时采取警示、公告、召回和淘汰等措施。跟踪在我省注册的境外医疗器械境外召回情况,责令其生产、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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