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05年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7、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已办理病退和退职手续,且分别在2004年12月31日和2005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普遍调整和部分调整,分别按《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第(三)项和《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第(三)项调整基本养老金。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2005年和200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省级财政按增资总量的10%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统筹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附表1: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
│ 调整类别 │   调整项目   │       项目分档       │增加金额(元│
│      │         │                 │   )   │
├──────┼─────────┼─────────────────┼──────┤
│  (一)  │   (1)    │   400元以下(不含400元)   │   50   │
│  普遍  │    基本    ├─────────────────┼──────┤
│  调整  │  养老金水平  │   400-600元(不含600元)   │   35   │
│      │         ├─────────────────┼──────┤
│      │         │   600-800元(不含800元)   │   25   │
│      │         ├─────────────────┼──────┤
│      │         │  800-1000元(不含1000元)   │   20   │
│      │         ├─────────────────┼──────┤
│      │         │  1000-1200元(不含1200元)   │   15   │
│      │         ├─────────────────┼──────┤
│      │         │   1200元以上(含1200元)   │   10   │
│      ├─────────┼─────────────────┼──────┤
│      │   (2)    │       不满20年       │   12   │
│      │   缴费年限   ├─────────────────┼──────┤
│      │(含视同缴费年限)│     满20年不满25年     │   17   │
│      │         ├─────────────────┼──────┤
│      │         │     满25年不满30年     │   22   │
│      │         ├─────────────────┼──────┤
│      │         │     满30年不满35年     │   27   │
│      │         ├─────────────────┼──────┤
│      │         │      满35年以上      │   32   │
├──────┼─────────┼─────────────────┼──────┤
│  (二)  │  (1)高龄   │    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    │   20   │
│  部分  │         ├─────────────────┼──────┤
│  调整  │         │      满80周岁以上      │   25   │
│      ├─────────┼─────────────────┼──────┤
│      │(2)高级职称   │        正高        │   30   │
│      │         ├─────────────────┼──────┤
│      │         │        副高        │   20   │
├──────┴─────────┴─────────────────┼──────┤
│      (三)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病退、退职人员      │   30   │
└──────────────────────────────────┴──────┘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