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积极争取国家对主要产煤省的老矿区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移、环境治理等有关政策,为矿区结构调整、后续非煤产业发展、地质灾害治理、安全生产补欠等提供资金保障。
(二十八)落实煤炭企业改革和发展政策,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按照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推进国有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计列成本费用,规范成本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禁向煤炭企业征收已公布取消的各类基金和收费项目。
(二十九)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煤矿企业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关心煤矿职工生活和身体健康,按规定提高煤矿职工入井津贴、劳保津贴及福利标准,并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煤矿企业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提高职工收入,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规范煤矿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有关规定。煤矿企业用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从严控制短期用工,促进煤矿从业队伍稳定。
(三十)加快培育和发展煤矿中介组织和技术管理公司,为煤矿尤其是为小煤矿提供服务。通过政府积极引导和扶持,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技术服务特别是现场技术服务体系,为小煤矿提供全面服务,提升技术和管理素质。积极探索有资质、有能力的大企业和中介组织托管小煤矿的路子。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中介市场。
(三十一)加强人才培养。要不断强化煤矿职业教育,整合现有各类教育资源,建立煤炭职业培训体系,提高培训能力。加大对现有煤炭技工学校的扶持力度,强化煤炭产业队伍培训。开展继续教育,抓好人员轮训、复训。注重岗前、岗位培训和示范矿井现场技能培训,提高培训效果。煤矿企业要落实职工的全员培训和考核工作,煤炭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教育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的合作,贵州大学等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煤炭行业需求培养煤炭专业人才。通过采取定向招生、“对口单招”,设立煤炭专业奖学金等方式吸引学生报考煤炭专业。鼓励学校与煤炭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办学,按照工学结合的模式实行“订单式”人才培养。在加强煤矿人才培养的同时,要高度重视煤矿监管、监察队伍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监管、监察能力和水平。
(三十二)加强煤炭法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积极制定《贵州省煤炭条例》等地方配套法规、规章,依法保障全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