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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十八)强化煤矿安全综合治理。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活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人员。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严格执行事故赔付和处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通报制度,典型事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继续做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清查工作,防止“官煤勾结”,维护安全生产监管的正常秩序和有效性。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十九)推进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按照清洁、高效、充分利用的原则,开展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矿井水综合开发利用。大力鼓励瓦斯抽采利用,以用促抽,以抽保用,变害为利,推动煤层气产业化发展。积极发展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煤发电和建材项目。进一步落实有关煤炭、瓦斯等综合利用优惠政策,鼓励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在煤炭开发建设项目申报中,必须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并作为核准项目的条件之一。抓好洁净煤技术的工业化应用,发展洗煤、型煤、配煤等多联产技术,提高煤炭洗选加工程度。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同步建设配套洗煤厂。采用先进的燃煤和环保技术,限制原煤尤其是高硫煤直接进入终端消费,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采用新技术,落实新工艺,延长产业链,拓宽发展幅,实现一体化,使循环经济成为煤炭工业增长的主要方式。
  (二十)保护和治理矿区环境。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地质灾害治理。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明确企业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投入生产的煤炭企业要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煤炭、环保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费用,专项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煤炭、环保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对限期内达不到治理要求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十一)大力提高煤炭有效利用率。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倡合理用煤、节约用煤和有效用煤。优化煤炭生产和消费结构,依靠科技进步和经济调节政策,减少煤炭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损失和浪费。
  六、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完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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