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
(十三)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切实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提高和发展煤炭生产力和企业效益的重要工作来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要求,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责任,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煤炭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有效预防煤矿重、特大事故。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通过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推进科技进步,严格执行建设、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强化煤矿生产安全基础管理,不断提高职工职业技能素质等,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素质和安全水平提升。
(十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炭企业要不断增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能力。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内部责任制,加强现场管理,及时排查并排除隐患。要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全心全意发动和依靠职工群众参与、监督安全生产。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靠前指挥处理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十六)加大煤矿安全投入。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我省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煤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好维简费、生产安全费等费用。对国家和省资金支持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各级财政、审计和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十七)加强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科学编制全省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专项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国际合作,利用CDM机制效能,积极支持有关科研部门与企业密切合作,开展瓦斯防治科技攻关,强化瓦斯监测预警、事故应急救援、瓦斯抽采与利用等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煤炭企业要建立健全以瓦斯为重点的危险源辨识技术体系以及瓦斯抽采与监测监控体系、灾害预警救援体系。继续开展瓦斯治理督导,充实督导力量,不断完善督导机制,促进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