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快推进中小型煤矿联合改造,不断改善企业组织结构。按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发展机械化、信息化,矿井生产规模化、生产经营管理相对集中化和以强并弱、以大并小的原则,制定和实施全省小煤矿兼并、联合、改造的专项规划。鼓励大企业收购、兼并或联合重组具备一定发展潜力的小煤矿,改小建大,逐步形成一批大中型骨干矿井和规模经营的煤炭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生产结构。强力推进煤矿整合改造工作,严格控制煤矿数量。煤矿项目核准要符合矿区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煤矿整合方案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维护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煤矿整合的原则,坚决查处违反原则干涉和操纵煤矿整合的不法行为,坚决遏制炒买炒卖煤矿的行为。煤矿法人准入条件(技术力量和能力)发生重大改变的,须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重新进行准入资质审查。继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煤矿,确保按国家要求完成此项工作。
(八)以省属国有煤炭企业为主体,以资产为纽带,按照依托煤炭资源,跨地区、多元投资、关联产业整合发展的思路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建设安全、高效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九)以大集团为基础,鼓励和吸引优强企业参与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支持引导大中型煤矿股份制改革和有条件的煤炭企业通过上市融资或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基地内重点项目的建设。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建成33对100万吨以上矿井和6个年产原煤1000万吨以上大型矿区,基本形成以六盘水市、毕节地区、黔西南自治州等为中心的煤炭工业基地。
(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提高办矿质量。开办煤矿必须具备法定条件,从资源利用、法人资质、技术标准、安全生产、环保及水土保持措施、企业制度等方面严格行业准入,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审查核准。新建煤矿单井生产规模不得低于年产9万吨,开采极薄煤层的不得低于年产3万吨。
(十一)加大煤炭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力度。鼓励煤化工、煤电铝、煤电等一体化开发,鼓励大型煤炭企业与化工、冶金、建材、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等企业合作。要优先安排以煤炭资源为依托的化工、电力项目,促进煤炭及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十一五”期间适时启动第三批煤电项目,并力争在煤液化、煤制气、煤焦化、合成氨、甲醇、烯烃等方面实现重点突破,煤化工项目总投资力争达到300亿元以上。广泛采用重介质等先进选煤技术和煤炭加工适用技术,增加适销对路产品,提质增效。
(十二)加快提升煤炭生产力水平。完善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高效、安全矿井建设,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和工艺,推动煤矿企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转变。国有重点煤矿和大型煤矿要进一步发展综采综掘等先进技术。中小型煤矿要坚持推广机械化采煤工艺和壁式采煤法。大力推行支护方式改革,推广锚喷支护等先进技术。重视煤矿装备技术创新,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等方式,提高我省煤矿装备研发和制造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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