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原则。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在加快现代化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同时,继续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小煤矿。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抓紧完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提高煤炭资源勘查程度和精度,规范开发准入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促使煤矿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各项要素到位。坚持国家引导、扶持和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要尊重企业的自主发展权。坚持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煤炭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保障安全生产、促进健康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坚持煤炭开发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化工、电力、冶金等相关产业的联合和煤炭就地转化,带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强化规划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
(四)加强规划管理。坚持“以资源定规划”的原则,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对煤炭资源的需求,按照优化生产力布局,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和消费结构,促进煤炭资源科学、节约、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编制规划。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依据煤炭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省煤管局根据煤炭资源勘查成果组织编制煤炭开发规划,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各部门在编制规划时要加强部门之间、规划之间、全省规划与国家规划之间的相互衔接,部门之间要相互征求意见,并作为批准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
(五)加大煤炭资源勘查力度。正确处理好煤炭资源开发与储备的关系,加大对煤炭资源勘查的投入,增强煤炭资源保障能力,确保大型煤炭基地建设需要。省地质勘查周转资金重点用于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项目勘查。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煤炭资源勘查尤其是二级探矿权市场项目的勘查。严格实行地质勘查资质准入制度,加强勘查成果质量监管,充分发挥省内国有地勘队伍的作用,引进先进的探矿技术和装备提高勘查精度,保证勘查质量,提高煤矿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六)加强煤炭资源管理。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有序、合理利用煤炭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煤炭回采率进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凡不按设计开采、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支持和鼓励煤层气与煤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开展煤炭资源保障能力动态分析,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煤炭资源矿业权登记转让,要优先考虑大中型骨干煤炭企业的资源接续需要。省国土资源厅要依法加强对矿权设置的审查、管理,各市(州、地)、县(市、区)不得越权设置矿权进行招商引资。积极推进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转让,引导我省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纠正和制止越权审批矿业权的行为。
三、实施扶大改小的产业政策,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