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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建设、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工商、文化等部门要将消防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防火审核验收意见或检查意见作为办理审批手续或年审换证的基本条件。教育部门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考评范围,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逐步对木质结构校舍进行改造。气象部门应按规定对防雷装置进行定期检测,确保企事业单位防雷装置完好,防止雷击引发火灾。旅游部门要把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宾馆、酒店星级评定的必要条件。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等部门不得批准。
  (十七)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建立全省消防产品信息库,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和质量信息。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
  (十八)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各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下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五、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十九)各地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要建立消防工作报告制度,各地人民政府在每年12月25日前,要将本地消防工作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对各地区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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