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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十三)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十四)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四、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十五)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地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组织实施重大火灾危险源调查工作,完善火灾风险评估体系,建立专家评估机制,提高控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
  (十六)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隐患源头控制。各地政府要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部门,深入开展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涉及单位等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对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的,要责令一次性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各级行政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好消防安全源头关,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法审批。发展改革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立项、论证、核准和备案时,要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协调沟通,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制度,确保配套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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